zc20239989 发表于 2024-1-24 22:09

金山郡小区私设排污口,常年向金山森林公园湖中排污![已回复]

金堂县有“天府花园水城”之美誉。2018年,金堂县入选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2023年,金堂县入选“2023全国县域旅游综合实力百强县”。

然而,金堂县金山森林公园居然存在常年的污水私排这种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金山郡小区未经许可,私自设立并隐藏多个排污口,将不经过任何处理的污水,常年直接向金堂县金山森林公园(西区)中的多个景观湖中直接排放。

由于污水的常年不断进入,金山森林公园(西区)中的多个景观湖不同程度出现了明显的富营养化现象,有的景观湖水体如同肥皂水般泛着混浊的青色,湖面漂浮一层浮沫,在有的地方,即便是三九寒冬,仍然能闻到一阵阵下水道的臭味。严重影响了湖水的水质。尤其是在夏天,随着气温上升,湖水散发出令人无法忍受的恶臭气味。这些排污口,在金山郡1期,2期,3期靠近金山公园景观湖的一面都长期存在,最长的已经存在八九年,最少的也有四五年。特别是金山郡二期正对的后门(三个木露台的地方),水都已经变成臭水塘了!不但有肥皂水,而且还有卫生纸,粪水!

(1)请问,金山郡小区私自设立多个排污口不违反相关环保法规吗?金山郡小区在金山森林公园景观湖这些排污口的设立,经过了环保局审批吗?
(2)估计小区物业会硬说这些是雨水排污口,这些管道实际并不是纯雨水管道,很多住户(特别是顶楼和1楼)的生活污水都是通过这个管道直接排入森林公园景观湖,“雨污不分”也是相关环保要求中明确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3)请相关部门切实走访查看,实际上这些排污口中流出的水,都是肥皂水,而且还冒着热气,飘着肥皂泡,明显是金山郡顶楼或者1楼洗碗洗衣服的水,金山郡二期面对公园的的景观湖水体也明显浑浊发臭。
(4)请相关部门切实敦促金山郡整改。其实要整改非常简单,将现有出水口加个管道就行了,也花不了太多钱。请给出金山郡整改方案,如果金山郡小区拒不整改,金堂县环保局应当予以罚款,并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

综上所述,恳请切实处理金山郡小区私自设立多个排污口的问题。还给全县人民一个稍微正常一点的森林公园景观湖。而不是污水横流的臭水塘。否则我们只能继续向上级部门反映。

金堂县住建局 发表于 2024-1-25 16:29

尊敬的网民朋友:
来信收悉!您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我局已要求金山郡物业对接开发单位核实小区内污水及雨水管网走向。同时在小区内做好住户污水外排相关宣传,避免排入雨水管道。
并若您仍有相关疑问,请来电咨询金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管室,咨询电话:028-84935006转8203。

zc20239989 发表于 2024-1-24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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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生态环境局 发表于 2024-1-29 09:37

市民朋友:您好!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反映的问题,县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经核查,金山郡二期外围排水口在小区区划范围之外,未接入市政管网,该处排污口涉及金山公园、金山郡小区等。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城镇小区污水排口未入管网的问题不在生态环境局监管权限,其监管单位为县排水主管部门,我局后续将积极配合县排水主管部门工作,规范该小区排水行为。再次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如有环保相关建议或投诉请拨打84992135。

金堂县执法局 发表于 2024-1-29 15:27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留言收悉。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反映的情况,金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一、调查核实情况:金山郡二期外围排水口属于小区内部排放,未接入小区内雨污管网和市政管网,直接将生活用水排放至金山公园西区荷花池。二、调查处理意见:因小区内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属地社区和住建部门,另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监管单位为县排水主管部门。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该问题的整改工作。我局已对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说明该情况,后续将积极配合该问题的整治工作。欢迎多提宝贵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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