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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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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17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淑芳控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失职渎职的控告书

    (简版)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控告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夫妻关系):姓名:任凯,性别:男,民族:汉,,电话:18040316307

    被控告人(以下简称检察官或被控告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

    控告请求:

    追究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汤博为(以下简称被控告人或检察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责任,维护李淑芳的合法权利;纸质书面邮寄回复李淑芳及任凯。

    事实和理由:

    检察官汤博为作出成检民(行)监[2018]5101000031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但是其决定书漏洞百出。其于2019年5月30日接谈任凯,不能一一答复问题(附有录音),拒绝纠错。

    一:被控告人故意违反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错误,故意有错不纠错。

    1:一审及二审法官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被控告人故意不纠错。

    成都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认为处方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没有鉴定专家及司法局工作人员签字;鉴定专家的签字在另外一张纸上,与纪要无关。纪要证据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真实,不应当被采信。

    2:一审及二审法官对应当采信的证据故意不予采信,被控告人故意不纠错。

    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医学教授合法的咨询意见证据(认为处方不包含门诊治疗申请单)是合法证据,应当被采信。

    3:被控告人明知一审及二审法官故意违背证据采信规则,无视李淑芳在一审及二审中都提出了进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书面申请及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的书面申请,但是司法局首先在行政执法程序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鉴定,后来又在诉讼程序中没有提出法医学文证审查的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控告人故意有错不纠错。

    4:一审及二审法官对李淑芳提交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全部否定不予采纳,也不记录在判决文书上;对司法局的不合法纪要证据采信为证据。被控告人故意有错不纠错。

    (1)判决文书对李淑芳提交的证据(王用龙合法的咨询意见、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及43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发票重要争议证据)及法医学文证审查申请书、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等不做文字表述和认定。

    (2)被控告人对于一审法官李燕故意将明显有关联的合法证据认定为无关证据的错误不予纠错。如李淑芳提交的5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收据、4300元法医临床会诊费发票、病历、处方、治疗申请单、咨询意见、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重要争议证据。

    二:被控告人故意违背事实,事实认定错误,明知有错故意不究。

    1:被控告人还无视司法局没有在一审补充证据,没有调查处理鉴定人及会诊专家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不是法医学文证审查中未见病人;违规收费;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中记录病历中有间涂医嘱与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川医)文字病历(无间涂医嘱)不一致,严重违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程序,故意做虚假鉴定等问题。

    2:司法局明显不当的证据。被投诉人没有查明司法局“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第三页第2行到第10行载明:“同时移交了送鉴材料:质证笔录、病历。-----上述送鉴材料-----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民一庭质证认可,未发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故意做虚假鉴定以及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情况。你反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不是事实。

    李淑芳认为这是司法局偷换概念,答非所问,掩盖事实,颠倒黑白,昧着良心睁眼说瞎话,故意包庇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鉴定机构,徇私舞弊,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李淑芳在投诉及诉讼中都是谈鉴定机构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处方中没有3%硼酸液时,鉴定机构在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定字第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处方有3%硼酸液;在有证据证明川医杨雁写的病历中没有间涂医嘱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记载有间涂医嘱(间涂医嘱不知从何而来?)。显然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故意伪造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资料,属于故意做虚假鉴定。决定书认定鉴定机构没有故意做虚假鉴定及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是故意违背事实,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0页第15行到第17行中没有依据公然认定李淑芳的投诉及上诉“从其所诉事实经过和投诉理由来看,主要是对联合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结论不服,对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有异议。”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决定书对此没有认定是错误的。

    三:被控告人对于一审、二审法院故意违反审判程序及证据规则,不通过李淑芳申请的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辨明双方争议证据真假,但是认定司法局纪要证据,行政行为合法,故意拒不纠错。

    四:被控告人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如鉴定机构鉴定人卢建华等违反帮助伪造证据罪;司法局工作人员何世亮等违反滥用职权罪、徇私舞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审李燕、二审宣磊及再审王凤红法官违反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及滥用职权罪。

    五:被控告人故意适用法律错误。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27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6)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九条第(二)项:“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理当监督抗诉。

    上述事实都能够证明司法局失职渎职,行政行为不合法;一审及二审法官失职渎职;被控告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六:成都市纪委监察委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充当滥用职权检察官的黑保护伞,拒不受理投诉控告,控告人多次控告无门。

    任凯于2019年6月14日到成都市纪委监察委群众信访接待(举报)中心(以下简称接待中心)控告被控告人滥用职权,接待中心告知任凯“对于检察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证据采信规则等的控告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任凯于2019年5月初寄挂号信到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控告被控告人滥用职权,举报中心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电话028-87782068告知任凯“对于检察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证据采信规则等的投诉不属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纪委监察委的投诉范围。”2019年6月17日任凯再次到成都市检察院院长接待及纪委接待窗口控告被控告人,成都市检察院都以已经处理过一次为由拒绝受理控告。因为“对于检察官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证据采信规则等的控告属于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同样理由,任凯到四川省检察院举报中心控告被控告人也不被受理。由于成都市纪委监察委接待中心及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举报中心都充当滥用职权的检察官的保护伞,袒护包庇犯罪分子,任凯无法在成都市、四川省通过合法渠道反映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以任凯及李淑芳只有向中央纪委、监察委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控告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希望贵单位主持公道,惩治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纸质书面邮寄回复李淑芳及任凯为盼。

    另有9页详细版作为附件。

    此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

    控告人           

    代理人  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19年  6 月 17  日

    说明:鉴定意见书第四页第26行到第五页第1行记录“……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歇使用 “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记录……”是鉴定人作为鉴定重要依据的间涂医嘱(以下简称间涂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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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6-22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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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klip1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539910-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  - 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李淑芳投诉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王凤红等犯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的投诉书1页外发版

 楼主| 发表于 2019-6-27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川高院法官王凤红明知有错、故意不纠,包庇纵容一审及二审犯罪法官,失职渎职。
1:对于一审及二审故意严重违反审判程序,不通过李淑芳申请的文证审查鉴定确定双方重要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错误不予纠正。
2:对于一审及二审故意违反证据采信规则,采信严重违反程序、不合法、不真实的成都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专家会议纪要证据,认定司法局行政行为合法;不采信应当采信的李淑芳提交的王用龙医学教授合法的咨询意见证据的错误不予纠正。
3:判决文书对李淑芳提交的证据不做文字表述和认定。
4:法官王凤红故意不纠正一审李燕法官将明显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认定为无关的错误。
5:法官王凤红对一审及二审法官没有调查清楚的客观事实,没有调查清楚,故意违背事实。
6:法官王凤红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上述事实及证据都能够证明司法局行政作为不合法,法官王凤红枉法裁判。
法官王凤红违反廉政监督卡的监督事项第1项、第3项及第17项,渎职失职,触犯徇私枉法罪、行政枉法裁判罪及滥用职权罪。
王凤红多次拒绝李淑芳的判后答疑申请。另外,行政庭欧阳丹东庭长于2019年3月25日在判后答疑中答非所问,不能一一回答问题。
李淑芳请求川高院王树江院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2条,纠正冤假错案。内容详见李淑芳控告四川省高级法院法官王凤红失职渎职的控告书(简版及详细版)。

案件当事人  李淑芳    电话19950294160

代理人       任凯     电话18040316307

201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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